協議

保險範圍

文章 1

1 酒店與客人訂立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應遵守本協議的規定,對於本協議未規定之事項,應依法律或一般既定慣例處理。

2. 如果酒店未違反法律和習俗,則不論前款規定,契約仍應有效。

申請住宿合約

第二條

1. 擬申請酒店住宿合約者,將被要求向酒店提供以下資訊。

(1) 客人的姓名、地址、年齡、性別、國籍和職業

(2) 住宿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

(3) 房價(原則上,根據附錄1的基本住宿費用)

(4) 如果您未滿17歲,您必須提交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書。

(5) 如果您未滿14歲,您必須由監護人陪同。

(6) 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如果酒店已要求提交申請住宿的客人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等資料,即使住宿合約已成立,酒店仍應立即提交該資料。

3. 酒店可能會在您預定住宿日期之前的任何一天,透過客人提供的聯絡方式致電確認您的預約。

4.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延長逗留至前一條第二款所定日期之後,酒店在提出要約時,將視為申請新的住宿合約。

住宿合約的設立等

第三條

1. 當酒店接受前條款的申請時,住宿合約即告成立。

但是,如果申請人無法證明酒店已同意,或酒店未同意,則不適用此情況。

2. 如果酒店在網路網站上提供了錯誤的房價,或酒店在電話中接受了錯誤的價格,並且被要求根據該價格申請住宿合約,當該費用與前後日期的價格相比明顯便宜,且沒有標示或說明該費用便宜的原因,如「限量」、「特別」、「促銷」等,因為這是民法上的錯誤同意,

住宿合約將無效,我們將立即通知您該效果。

3.當住宿合約依據第1款規定成立時,酒店將於物業指定日期前,支付酒店所指定的申請費用,該費用以住宿期間基本住宿費用為基礎。

4.押金應先用於客人應付的房費,當發生適用第6條和第17條規定的情況時,按照補償的順序進行罰款,如果有餘額,將在根據第11條支付費用後退還。

5. 如果您未能在酒店依本款規定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第3款的申請費用,住宿合約將無效。但為了指定申請的付款日期,酒店僅會通知客人該效果。

不需要支付申請費用的合約

第四條

1. 儘管有前條第3款的規定,酒店得於合約成立後,對同款中不需支付申請費用的特別約定作出回應。

2. 當酒店未要求支付第三條的申請費用,且未指定申請的支付日期時,應依照前一段的特別規定處理,以接受住宿合約的申請。

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第五條

酒店在以下情況下,可能不會回應住宿合約的簽訂:

(1) 當住宿申請不依賴此協議時。

(2) 當房間因滿房而無法預訂時。

(3) 當有意入住的人被承認可能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有關住宿的善良風俗時。

(4) 當打算入住的人被認為會擾亂酒店內的和平秩序,例如在酒店內提出合理理由的抱怨或要求時。

(5)當打算入住的人被認為屬於以下B. o 《禁止不公平行為法》(於1992年3月1日生效),指定的黑幫和指定的黑幫等(以下簡稱「黑幫」和「黑幫」)或其利益相關者、黑幫成員和其他反社會組織,

反社会集团成员及其官员。

o 當一個黑幫或黑幫成員是一個管理商業活動的公司或其他實體時。

一個官員是一個流氓成員的公司。

(6) 當有意入住的人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時。

(7) 當被認定為傳染病的人打算入住時。

(8) 當有意入住的人在住宿期間有干擾其他客人的行為,如遠距離、歌舞、音樂等。

(9) 當被認定為明顯沒有支付能力的入住人。

(10) 當被認為有可疑意圖的人打算入住時。

(11) 當有關住宿的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12) 當因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無法過夜時。

(13) 當試圖入住的人是一個醉酒的人,並且被認為會給其他客人帶來嚴重的麻煩時。

或者當客人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時。

(14) 當申請入住的人為自己的商業目的申請時。

取消客人的合約權利

第6條

1.客人可以向酒店提出取消住宿合約。

2. 當客人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時(依據第3條第3項,酒店已要求於申請付款日期前付款,除非客人在付款前已解除住宿合約),將依第二附則收取違約金。

然而,在酒店依照第4條第1項特別規定回應的情況下,酒店僅於客人因應讓步而解除住宿合約時,通知客人支付違約金的義務。3。

如果客人在住宿當日24:00前未與酒店聯繫且未抵達,住宿合約可能被視為已由酒店方面取消。

取消酒店合約的權利

第7條

1. 酒店可在以下情況取消住宿合約:

當客人被認定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有違住宿行為時,O (1)。

O (2) 當客人被認為擾亂酒店的和平秩序,例如在酒店內提出合理理由的投訴或要求時。

當客人被認為符合以下B時,O (3)。

 黑幫、黑幫成員或其他與黑幫有關的反社會勢力。

 當一個黑幫或黑幫成員是一個管理商業活動的公司或其他實體時。

 屬於幫派成員的董事會成員。

O (4) 當客人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騷擾時。

O (5) 當客人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時。

O (6) 當執行暴力要求住宿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O (7) 當因自然災害等原因無法入住時。

O (8) 當打算入住的人是酒醉者等,並且認為可能會給其他客人造成嚴重不便時。或者當客人對其他客人造成了重大不便時。

O (9) 如果不遵守本條款所規定的「使用規則」禁止,將會對吸煙、滅火設備等造成損害,除了固定場所以外。

當在住宿合約締結後發現在第5條第11項中有規定時,O(10)。

O (11) 當已預約的人未立即回應酒店依據第2條第2款的要求時。

2. 當酒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合約,且取消原因為前款第七項時,將退還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給客人。

當取消剩餘部分的原因是因為尚未收到住宿服務等的費用,將不會退還作為罰款。

註冊您的住宿

第8條

1.客人須於住宿當日在酒店接待處登記以下事項。

客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職業

O (2) 對於外國人,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國家和入境日期

O (3) 驗證並複製護照

O (4) 出發日期和預定出發時間

O (5) 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如果客人打算以第12條款的付款方式代替信用卡或酒店接受的其他貨幣,我們將在前段登記時向其出示。

房間使用時間

第9條

1. 客人可以從下午3點使用酒店房間至隔天上午11點。

然而,在連續住宿的情況下,除了抵達日期和離開日期外,可以全天使用。

2. 儘管有前款規定,酒店仍可應對使用房間時間超出同款所指定時間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O (1) 從退房時間起:下午1點每小時1,500日元(含稅)

O (2) 下午1:00後,將向客人收取退房日期當晚的房費及前項額外費用。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

客人須遵守本協議中於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

付款方式

第11條

1. 客人需支付的房費分解及計算方法如第一表所述。

2. 前款所述的住宿費用等,應於入住時或酒店要求時,在櫃檯以日本貨幣或酒店接受的信用卡支付。

3. 請注意,即使客人未入住任何房間,酒店仍會提供房間並收取費用。

酒店的責任

第12條

1. 酒店將對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的履行中,或因酒店未履行而對客人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

但是,若非因酒店的責任原因,則不適用此情況。

2. 住客在酒店櫃檯辦理入住登記時,酒店的責任即開始,並於住客開啟房門準備離開時結束。 3

3. 為了應對緊急火災,酒店已投保旅館責任保險。

處理無法提供合約房間的情況

第13條

1. 當酒店無法提供客房時,酒店應在取得客人同意後,盡可能在相同條件下安排其他住宿。

2. 如果酒店無法提供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住宿,將向客人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賠償費用,該賠償費用將用於損害賠償。

但是,當無法提供房間的原因不歸咎於酒店時,將不支付賠償費用。

處理存放的物品等。

第14條

1. 我們不儲存現金、貴重物品、藝術品、古董、易碎物品、液體或原料。

2.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酒店將對客人在前台發生的遺失、丟失或損壞等損害進行賠償。

但是,如果酒店要求通知物品的種類和價值,而客人未進行通知,酒店將在30,000日圓的限額內賠償損失。

3. 酒店將對因酒店原因所致的遺失、丟失、損壞等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針對客人在酒店內持有且未寄存在前台的物品、貴重物品及現金。

但是,對於未事先通知物品種類及價值的客人,除非酒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害賠償將以30,000日圓為限。

4.請注意,客人在前台寄存的行李如有損壞或凹痕,將不符合賠償資格。

客人行李或便攜物品的存放

第15條

1.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抵達酒店,酒店將負責在抵達前經其同意的地點保管,並於前台辦理入住手續。

2. 若客人在退房後遺忘行李或個人物品於酒店,酒店在發現該物品時,將聯絡物主並詢問其指示。

然而,當業主未指示或業主未被發現時,以下事項將依法處理:

O (1) 現金及貴重物品:自發現日起算7天內,經酒店保管後將送交最近的警察局。

O (2) 易腐食品:不論價格、到期日等,我們都會在發現當天處理。

O (3) 其他財物:自發現日起算14天內,酒店將在保管後處理。

3. 酒店應能根據物品的性質任意確認任何遺失行李或攜帶物品的內容,並在必要時依前款規定返還給業主或進行處理。

訪客不得爭議此事。

4. 酒店對於第1款及第2款情況下客人物品或攜帶物品的保管責任,應符合前條第1款的規定。

負責停車

第16條

在使用酒店停車場的情況下,無論是否交付車輛鑰匙,酒店僅提供停車位置,並不負責車輛的管理。但若因酒店在停車場管理上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損害,則須承擔賠償責任。

客人責任

第17條

1. 如果酒店因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而遭受損害,客人應賠償酒店該等損害。

2. 為確保依據住宿契約順利接受住宿服務,若發現住宿服務與住宿契約內容不符,酒店必須立即通知酒店。

3. 所有酒店(指定吸煙區除外)均為禁煙區,因此若在房間或設施內確認吸煙,客人需賠償因吸煙所產生的房間清潔費用及因吸煙導致房間銷售損失的賠償。

免責聲明

第18條

在酒店內使用電腦通訊須自行承擔風險。酒店對於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而造成的任何損害不承擔責任。

此外,若因公司認為不適當的電腦通訊使用行為而導致酒店及第三方受損,將進行賠償。

拒絕繼續使用酒店的客人

第19條

酒店在以下情況下可能拒絕繼續使用酒店:

(1) 當對酒店有不當行為,或被認為可能會有此類行為時。

(2) 違反本協議時(包括酒店判斷有違反風險時)。

管轄法院與適用法律

第20條

本酒店與客人之間關於住宿契約的爭議,適用日本法律,專屬管轄法院為東京簡易法院或東京地方法院。

附屬條款1號房價明細,等等(與第2條第1款及第11條第1款有關)

旅客應支付的總金額
房價 (1)基本住宿費(及早餐等餐飲費)+消費稅
額外費用 (2)額外餐飲費用、其他使用費用+消費稅
稅金 此外,依法律規定的除消費稅外其他各種稅金(住宿稅、浴場稅等)
注意:基本住宿費以酒店網站等公布的價格為準。

沒有兒童價格設定。

附錄2(與第6條第2款有關)

附錄2(與第6條第2款有關)

每日 預約房間數量 不住宿 當天 前一天 9天前 20天前
少於10人 100% 100% 20% 0% 0%
11~99人 100% 100% 80% 20% 10%
超過100人 ※另外簽訂合約
備註:對於超過100人的團體,我們將簽訂另外的合約。
1.%是罰款與房價的比例。
2.如果目標縮短符合罰款期間,則縮短預約的連續晚數或減少預定入住人數,按照相應的罰款比例收取罰款。
3.特別計劃和預先結算計劃另行提供。

附錄3(與第17條第3款有關)

房間內吸煙的清潔費用

每間房間20,000日元

房間內吸煙導致的房費

銷售天數房間數 × 2, 000日元

注意:房間銷售天數是指酒店判定為實際銷售的天數。但上限為10天。

使用條款

為了確保賓客的安全與舒適,我們依據住宿協議第10條訂定以下使用規則,敬請配合。如您無法遵守這些條款與條件,根據住宿協議第7條第1項,您可能無法使用住宿及酒店設施,且我們將承擔酒店因此產生的損害。

感謝您的關注。

■ 安全與防災

(1) 當您在住宿期間離開房間時,請確認門鎖(酒店會自動上鎖)。

當您入住期間睡覺時,請掛上門鑰匙和門掛鉤。

(2) 請檢查每間客房門內側的疏散路線圖。

(3) 當有訪客時,請勿隨意打開門,而是要先確認訪客身份後再開門。

或檢查門的範圍。

如果訪客似乎是可疑的人,請立即聯繫前台。

(4) 請勿在房間內與訪客會面。

(5) 請勿未經許可使用房間以外的任何用途。

(6) 如果您未滿18歲,您必須提交一封兒童簽名的同意書。

(7) 如果您未滿14歲,您必須由監護人陪同。

(8) 請勿在房間使用發熱的電器,如暖氣、烹飪和其他設備。

或熨燙非酒店指定的物品。

(9) 房間和大廳不包含吸煙設施。請勿在指定區域以外吸煙。

(10) 請勿使用可能引起火災的物品,如煙火、香、蠟燭或其他物品

留下強烈的氣味。

■ 貴重物品

請使用客房內的保險箱存放現金和貴重物品。

■ 付款方式

我們拒絕退款,如機票費用、火車票、觀光巴士、計程車費、郵資和行李寄送費用。

■ 以下物品禁止攜帶進入酒店設施。

(1) 寵物,如動物。(不包括輔助犬)

請提前告知我們,如果您想帶輔助犬來訪。

(2) 毒性有害物質、危險有毒化學品、極其惡臭的氣味和煙霧。

(3) 槍劍、賭博設備等。基於犯罪的財產,法律禁止持有。

(4) 爆炸物、揮發性油、爆炸、點火和易燃物質。

(5) 發出噪音的東西。

(6) 其他威脅或被認為對其他客人安全的財產

■ 以下行為在酒店內不被允許。

(1) 觸犯刑法,如賭博和其他擾亂行為。

(2) 政治活動、選舉活動和宗教活動的行為。

(3) 商品銷售、廣告、捐贈、簽名等行為。

(4) 未經許可,禁止使用任何設備進行拍攝和錄音,包括相機和視頻,用於商業目的。

(5) 將食物和飲料帶到餐廳的行為。

(6) 將食材帶到餐廳並要求員工烹飪的行為。

(免費)

(7) 設施內的活動,可能給其他人帶來麻煩或不適。

(8) 使用房間外的拖鞋。

(9) 不提供外部運送到博物館。

(10) 其他妨礙酒店安全與衛生的行為。